【原創】文/汐溟
影片著作權轉讓合同約定受讓方收到介質后應該在一定期限內檢驗,如有問題應及時提出。若合同沒有約定未在檢驗期內對介質質量提出異議將產生何種效力,能否產生視為介質質量合格的法律后果?
某電池公司訴某汽車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人民法院案例庫案例)一案的裁判要旨指出:“在買賣合同中,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質量符合約定。買受人在約定檢驗期間屆滿后,主張產品質量瑕疵的,除非具備法定情形,不應排除該檢驗期間的約定。”著作權系無形財產權,著作權轉讓系無形財產權的流轉交易,具備買賣的性質,可適用買賣合同的相關規則。影片內容存儲在介質中,介質是影片的載體。影片著作權的轉讓既包含無形的影片著作權的交易,也包含有形介質的轉讓。依據前述案例的裁判規則,如果影片著作權轉讓合同中約定檢驗期但未約定超出檢驗期提出異議將具有效力,將產生視為交付的介質符合約定的后果。
但是,前述裁判要旨也指出,如果具備法定情形則不會產生前述后果。那么,法定情形具體指何種情形?《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限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限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數量或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限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標的物之日起二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是,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二年的規定。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質量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通知的限制。”依據該規定,如果出賣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標的物質量不符合約定卻仍然交付,存在過錯,即便買受人未在檢驗期內提出質量異議,也不產生標的物質量合格的效力,超出檢驗期,買受人仍有權提出異議。對于影片介質而言,如何認定轉讓方在交付時即知道或應當知道介質的質量存在瑕疵?本文認為,影片著作權轉讓合同通常會對介質的內容、標準、規格等做明確約定,轉讓方負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交付介質的義務。若交付的介質明顯與約定不符,存在重大瑕疵,說明轉讓方在交付時即知道交付的介質質量不合格。如果只是輕微瑕疵,轉讓方僅有過失,不影響受讓方使用,或者受讓方通過一定的措施可以補正,則應維持檢驗期約定的效力,視為交付時轉讓方不知道介質質量存在瑕疵,受讓方未在檢驗期內提出異議主張,視為介質質量合格。
參考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2163號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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