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文/汐溟
當事人聯合投資攝制電視劇,約定由一方當事人的關聯公司代為發行,并由當事人共同向關聯公司出具發行授權書,如發行公司未向當事人結算發行收入,利益受損的一方當事人能否要求關聯公司與另一方當事人承擔連帶責任?
約定
2021年3月,甲、乙簽訂《電視劇聯合攝制協議》,約定雙方共同拍攝電視劇,共同投資,按投資比例分配發行收益。協議約定:“因甲暫未申領到電視劇發行許可證,甲在該劇的發行上可以由其關聯公司丙名義發行,但實際發行必須由甲操控,且該劇發行中產生的所有法律和經濟責任均由甲負責承擔,與其關聯公司無關”。“甲承諾對丙的行為負全部責任,丙的行為視同甲的行為?!?/p>
履行
該劇取得發行許可證后,甲、乙為丙出具發行授權書。丙發行該劇,但未向乙結算發行收益。乙將甲、丙列為共同被告,訴請其承擔連帶責任,共同向其支付發行收益。
爭議
該劇已經發行且產生發行收入,具備結算的條件,未予結算構成違約。甲作為合同當事人且負發行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但丙主張其并非合同當事人,無需對乙承擔法律責任。
問題
丙與甲是否應對乙承擔連帶責任?
評析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民事主體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約定,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钡谝话倨呤藯l第三款規定:“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币抑鲝埍c甲須承擔連帶責任的事實依據有二:《電視劇聯合攝制協議》(以下稱案爭協議)以及甲、乙共同對丙出具授權書。本文認為,乙依據前述理由要求丙與甲承擔連帶責任,欠缺法律依據,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首先,乙主張根據案爭協議約定,丙應該對甲承擔連帶責任。但是,案爭協議的當事人是甲、乙,丙并非合同當事人,案爭協議對丙無拘束力。而且,甲、乙聯合攝制電視劇,主要義務均由甲履行,主要權利也應由甲享有,丙并未參與案爭協議的履行。因此,丙并非案爭協議的當事人,乙的合同相對方只能是甲,無權對丙提出權利主張。
其次,案爭協議約定:“因甲暫未申領到電視劇發行許可證,甲在該劇的發行上可以由其關聯公司丙名義發行,但實際發行必須由甲操控,且該劇發行中產生的所有法律和經濟責任均由甲負責承擔,與其關聯公司無關”。依據該約定,甲乙同意發行工作可以由甲的關聯公司丙負責,但相關的責任由甲承擔,與乙無關。案爭協議約定,甲乙均同意丙不承擔法律責任。依據案爭協議,乙也無權對丙提出權利主張。而且,《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案爭協議約定發行由甲負責,甲乙約定由丙代甲履行發行義務,即便協議沒有由甲承擔責任的約定,依據法律規定,也應由甲承擔違約責任。此外,協議約定“甲承諾對丙的行為負全部責任,丙的行為視同甲的行為。”依據該約定,因丙行為所產生的責任及糾紛,乙應向甲追究責任。
再次,《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規定:“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表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丙沒有與甲約定共同履行發行義務并通知乙,丙也沒有向甲表示愿意同甲一起履行發行義務,因此,丙未加入債務,無需與甲承擔連帶責任。
最后,為配合丙發行,甲、乙為丙出具發行授權書。甲、乙作為該劇的版權方,享有發行的專有權,丙并非該劇的權利人,實施發行行為應取得甲、乙的授權,出具授權書可視為授權行為,特殊情形下也可以視為委托代理行為,但無論是授權還是委托代理,均可以是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均可視為具有無因性,授權或委托代理均不以存在合同關系為必要。授權或委托代理也不會產生意定之債。因此,乙以對丙出具授權書為依據,無權對丙提出連帶責任的請求。
該案中,丙處理發行事務但未向乙分配發行收入,損害乙權益,丙系甲的關聯公司,且甲在案爭協議中已承諾對丙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則乙要求甲承擔違約責任即可獲得救濟。
參考判例:
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榕民再終字第11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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