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文/汐溟
電視劇聯合投資合同約定預計或確定的集數,但發行的集數高于約定的集數,負責制作及報審的一方是否構成違約?是否需承擔違約責任?
約定
2021年2月,甲、乙簽訂《電視劇聯合投資合同》,約定雙方共同投資電視劇。該劇投資8000萬元,雙方各投資4000萬元。該劇預計制作集數為45集。雙方分三期向劇組專用賬戶注入投資款。甲負責該劇的制作及報審。
履行
因乙遲延支付第三期投資款,經甲催告后仍未支付,2021年10月8日,甲向乙發送解除通知。當年12月1日,該劇殺青。2022年1月5日,該劇獲得發行許可證,載明集數為50集。
爭議
乙認為合同約定集數為45集,但最終集數為50集,甲構成違約。
問題
甲是否構成違約?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評析
本文認為,甲不構成違約,理由如下:
第一,案爭合同約定該劇預計制作集數為45集,因此,45集只是暫定集數,不是確定集數,以45集制作該劇并非確定的義務。甲負責該劇的制作,有權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第二,最終發行的集數是50集,高于預計集數。根據目前電視劇發行的慣例,電視劇通常按集數收取播映費,電視劇的集數越多,所能獲取的收入越高。因此,即便45集是約定的集數,甲將其定剪為50集雖然與約定不符,但使雙方均獲得利益,也未產生損害。而且,基于增加集數符合雙方共同的利益,即便甲事先與乙協商,乙也無拒絕的理由;縱使乙拒絕,甲為雙方利益考慮,也有權不聽取乙的意見。違約行為應產生損害后果才具有承擔違約責任的合理性,如雖違反合同約定但給守約方增加利益,則無過錯,無追責的必要。
第三,2021年10月8日,因乙遲延支付第三期投資款,甲向乙發出解除通知。按照約定支付投資款是投資方的主要合同義務,乙無正當理由違反該義務,且經催告后仍未履行,構成根本違約,甲作出解除行為能夠產生解除的效力。合同自2021年10月8日解除。合同解除時,該劇仍在拍攝中,集數尚未確定,而在解除之后履行相關事實,與乙已無利害關系。合同效力終止后,當事人可以對履行期間的違約行為進行清算。合同履行期間,該劇尚未拍攝完成,未進入定剪階段,乙主張甲違反關于集數的約定,缺乏事實依據。
總之,本文認為,定剪發行的集數若高于約定的集數,雖然與約定不符,但無損害結果,反而使所有當事人獲益,因此無需承擔違約責任。當然,履行與約定不符如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即可構成違約,若合同約定的是確定的集數,履行期間一方如未按確定的集數制作發行該劇,應構成違約,只是若高于約定集數,雖構成違約但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參考案例: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終7441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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