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文/汐溟
影片的宣發與拍攝不同,受市場影響大,有較強的靈活、不確定性。通常情形下,基于對未來的預估,宣發費預算是既定的,但若市場出現變化,如同檔期競爭影片進入等突發情況發生,宣發預算可能會有變化。如果宣發方出于對市場變化的應對、更高票房的期待而追加宣發費,該種追加行為未經對其委托的出品方事先同意,而且超過了既定的預算,若事后出品方對追加宣發費行為不予認可,則超支部分由宣發方自行承擔。理性的電影出品方通常會對宣發事項作嚴密的規則設計,既賦予宣發方便宜機變的權利,又保留控制權以防止宣發方對該權利的濫用。
約定
甲、乙、丙、丁四家公司共同投資影片,并簽訂聯合投資合同,其中甲負責宣傳,乙負責發行。對于宣傳,合同約定為:四方同意,影片在中國大陸地區的宣傳推廣和廣告營銷工作委托甲統籌執行。甲負責草擬整體的宣傳推廣方案,經項目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具體實施。影片宣傳推廣預算暫定為500萬元。宣傳推廣費用將根據各方一致確認的最終預算執行。由乙從投資預算中按需向甲撥付,但每份支出須經項目管理委員會書面確認。如有不足,由甲墊付并從最后的影片收益中返還,但無論如何宣傳推廣投入不得超過700萬元。
對發行工作約定也大體相同:各家同意委托乙負責影片的發行。各方同意影片國內影院發行投入預算暫定為300萬元。發行費用將根據各方一致確認的最終預算執行,每份支出須經項目管理委員會書面確認。如有不足,由乙墊付并從影片最后收益中返還,但無論如何不應超過400萬元。
履行
而在實際的宣發過程中,甲、乙迫于競爭壓力,將宣發預算規模擴大至1500萬元。只是該預算方案未經丙、丁同意,支出也未得到項目管理委員會的確認,總額更是超出了1100萬元上限。影片結算時,甲、乙要求按實際發生的1500萬元作為宣發成本,但丙、丁堅持投資合同對宣發事項約定的效力,超支400萬元的宣發費沒有合同依據,對甲、乙擅自超支行為拒絕追認。
問題
甲、乙雖然超出預算支出宣發費,未與丙、丁協商,但宣發費實際用于影片宣發事務,產生的利益由包含丙、丁在內的所有出品方享有。其行為的程序雖有瑕疵,但實際結果對丙、丁沒有損害。因此,對于超支的宣發費,由甲、乙自行承擔是否公平?超支的宣發費應如何處理?
評析
四方簽訂的投資合同約定,對于超支的程序有明確約定,宣發費用暫定為800萬元,最高上限是1100萬元,甲的財務自由權限為300萬元。但應遵守必要的程序:首先,甲執行的是四方確認的宣發預算。其次,在實際支出時,每份支出仍需項目管理委員會書面確認。最后,縱使墊付,墊付的宣發費總額不得超過300萬元。反之,若甲違反協議的程序要求,將構成違約。
對于超支的宣發費,我們認為應該由甲、乙自行承擔。主要理由在于:四方同意委托甲負責影片在大陸地區的宣傳推廣和廣告營銷。甲的宣傳推廣方案,經項目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具體實施。四方同意將來影片宣傳推廣投入預算為500萬元。該費用將根據各方一致確認的最終預算執行,無論如何不得超過700萬元;四方同意委托乙獨家負責影片在中國大陸地區的發行。四方同意將來影片發行投入預算為300萬元。該費用將根據各方一致確認的最終預算執行。無論如何不得超過400萬元。上述約定系各方對宣發費用的最高額限定,數額明確具體,受托方應當嚴格執行。合同履行過程中,甲與乙均未在宣發費用增加前征得丙、丁同意,且丙、丁明確表示不予承認。因此應扣除的宣發費用為1100萬元。該部分費用由甲、乙自行承擔。
因此,雖然情況緊急,但超支增加宣發費還是應獲得當事人的事先同意,且應是明確同意,否則若當事人事后不予追認,將會有由宣發方自己承擔成本的風險。
本文根據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2017)京0115民初60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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