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文/汐溟
當事人簽訂影視投資合同,履行期間一方存在根本違約行為但注銷公司,另一方主張解除合同是否具備依據?
約定
2021年9月5日,甲、乙簽訂《電視劇聯合投資協議》,約定雙方共同投資電視劇,按照協議約定的投資比例對該劇享有分配權;甲負責該劇的籌備、拍攝、制作及發行。
履行
簽約后,乙依約支付投資款。但甲并未開機拍攝,而是注銷公司。因甲收取投資款后未履行合同主要義務,乙訴請解除合同。
問題
乙的解除主張能否被支持?
評析
本文認為,合同履行期間,當事人一方已經注銷的,對方無權主張解除合同。理由如下:
合同解除以合同有效為前提。合同效力已經終止的,當事人主張解除合同欠缺依據。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同時,符合法律規定終止的其他情形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也產生終止的效力。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法人因解散或被宣告破產等原因完成清算、注銷登記的,法人終止。法人終止,也就是法人民事主體資格的消滅,法人終止后,其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隨之消滅。該案中,甲完成注銷登記,其法人資格已經終止,不再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也就不能再繼續履行合同。故而,在甲已經喪失主體資格及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情形下,合同繼續履行的基礎條件已經喪失,乙主張解除合同無法獲得支持。
參考判例: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52963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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