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文/汐溟
當事人在電影投資合同中未約定影片的上映時間,但對當事人投資款的支付期限卻有明確約定。如當事人對二者的履行順序產生爭議,應如何確定履行順序?
約定
2021年2月,甲、乙簽訂《影片聯合投資合同》,約定雙方共同出資,按出資比例分配影片收益。影片在2021年3月開機,乙應在2021年4月1日前足額支付投資款。投資款用于影片的拍攝制作。甲負責影片拍攝、制作及發行。發行方式及時間由甲決定。但未約定具體的上映時間。
履行
合同中僅約定乙投資款支付義務的履行期限,未約定影片公映時間。乙主張甲發行影片義務應在其出資之前或者同時,在甲未履行公映義務之前,乙有權行使同時或先履行抗辯權,暫時停止履行出資義務。
問題
甲的發行影片義務與乙出資義務的履行順序應如何確定?
評析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第五百一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的,依照第五百一十一條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下列情形,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違背公序良俗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法典所稱的“交易習慣”:(二)在交易行為當地或者某一領域、某一行業通常采用并為交易對方訂立合同時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做法。對于交易習慣,由提出主張的當事人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影視投資交易中,在影片未開機時簽訂聯合投資合同,出資的用途若用于制作,則投資款應在影片制作完成前付清。此為行業慣例。雙方簽訂投資合同時,影片尚未開機。乙應在影片制作完成及上映前支付投資款,該種履行方式符合交易習慣。
其次,合同中約定投資款用途為影片的拍攝制作。甲吸納乙投資的目的是為影片項目募集資金,進而用于影片的拍攝、制作。按照電影項目的流程,影片應先制作完成,之后才能發行上映。故而,乙應先支付投資款,甲使用其資金完成影片拍攝制作,進而發行上映。前述履行方式,符合甲的合同目的。如果依據乙的主張,其須在甲完成影片制作后再支付投資款,那么不但與甲的合同目的直接相悖,而且在影片已經制作完成的情形下,乙的出資用途也不會是影片的拍攝制作,履行將與約定不符。
第三,合同沒有約定上映期間,但約定甲負責影片發行。甲有權決定上映時間。盡管一般情形下如對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只要給債務人必要的準備時間,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既然合同約定甲享有發行決定權,那么乙便無催告的權利,否則便與甲享有發行決定權的約定相沖突。在此基礎上,甲安排影片的上映時間在乙付清投資款之后,便具有合同依據。合同約定乙投資款支付期限是確定的,約定上映期限是不確定的,但在該權利由甲享有的情形下,甲有權要求乙先履行出資義務。
綜上,影片聯合投資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對上映及出資義務的履行順序產生爭議時,可根據交易習慣、合同目的和相關條款予以確定。
內容由作者原創,轉載請注明來源,附以原文鏈接
http://m.cdtyyl.com/news/12142.html全部評論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表情
添加圖片
發表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