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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籌備期完成劇本、堪景和分鏡頭腳本工作,是否構成違約?
【原創(chuàng)】文/汐溟
當事人合作拍攝影片,約定一方負責劇本創(chuàng)作、堪景和分鏡頭腳本,該方當事人并未在籌備期完成前述工作,是否構成違約?
約定
2021年11月15日,甲、乙簽訂影片合作拍攝合同,約定雙方共同攝制電影,甲負責劇本創(chuàng)意,乙負責劇本創(chuàng)作。籌備期: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2月1日;拍攝期: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前述期限為預計期限。影片投資由甲承擔。投資款分四期支付:(1)合同簽署后三個工作日內,甲支付前期劇本費。(2)乙第一稿劇本創(chuàng)作完成并提交甲審核,甲在五個工作日內告知乙修改意見,支付第二筆投資款。(3)乙完成劇本修改獲得甲書面認可,甲支付第三筆投資款,用于:前期籌備、堪景等制片費用;(4)乙完成堪景、分鏡頭腳本后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甲,甲書面認可后五個工作日內支付第四筆投資款。
履行
為趕項目進度,甲在簽約后2個月內支付了全部投資款。2021年12月5日,乙向甲交付第一稿劇本,此后雙方對劇本進行多輪修改,召開多次劇本討論會,甲多次提出修改意見,乙按照其意見調整劇本,至2022年8月12日,乙向甲交付第四稿劇本,但仍無法通過甲的認可。乙曾到多地堪景,但未提交書面堪景報告,也未提交分鏡頭腳本。
爭議
2022年9月3日,甲向乙發(fā)送商函,稱甲已支付全部投資款且籌備期早已屆滿,乙未提供通過甲審核的劇本、未提供堪景書面報告、分鏡頭腳本,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乙復函稱,合同約定的只是預計的籌備期,雖未在該期限內創(chuàng)作出甲認可的劇本,但乙積極履行了劇本創(chuàng)作及修改義務,并無怠于履行的行為;堪景、分鏡頭腳本以劇本確定為前提,在甲未審定劇本之前,乙無法有效開展堪景和分鏡頭腳本創(chuàng)作工作,故乙創(chuàng)作的劇本雖未通過甲的審核,未完成堪景和分鏡頭腳本的創(chuàng)作,但并不構成違約。
評析
關于劇本創(chuàng)作。首先,與通常的劇本委托創(chuàng)作合同不同,涉案合同約定甲負責創(chuàng)意,乙負責具體創(chuàng)作,可見,劇本的創(chuàng)意與創(chuàng)作由不同的主體負責,若創(chuàng)意與創(chuàng)作不協調,劇本的創(chuàng)作工作必然存在障礙,進而影響劇本的驗收。甲負責劇本的創(chuàng)意,同時享有驗收權,對于劇本未通過審核的結果,甲乙雙方可能均存在責任。對甲而言,在劇本創(chuàng)作過程中是否改變過創(chuàng)意,對創(chuàng)意的表達是否充分,溝通是否順暢,是否能為乙所恰當理解等,均由甲所決定。而在實踐中,負責創(chuàng)意的一方在創(chuàng)作過程中對其創(chuàng)意有不同程度的調整屬正常現象。其次,對乙而言,合同只約定其負有劇本創(chuàng)作的義務,但并未約定其創(chuàng)作的劇本必須通過甲的認可。盡管在付款條款中將劇本通過審核作為乙主張投資款的條件,但付款條件與義務的性質并無直接關聯,對義務性質也無影響,乙創(chuàng)作的劇本無法通過甲的審核,乙喪失主張投資款的權利,但無法據此得出乙違約的結論。第三,創(chuàng)作的劇本雖然需符合驗收權方的期待,但劇本創(chuàng)作義務卻并非嚴格的結果之債,即便合同約定劇本必須通過審核,但因對劇本的審查具有主觀性,受審查者個體因素影響較大,缺乏客觀依據和標準,實際上應為行為之債。負責創(chuàng)作的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積極創(chuàng)作和修改劇本即履行了合同義務,不以劇本成果通過審核為要件。
具體到該案中,首先,雙方召開多次劇本討論會,乙向甲提供多稿劇本供甲審核,甲提出修改意見后乙也按照其意見調整,乙積極履行了劇本創(chuàng)作和修改義務,并無懈怠或過錯。其次,在劇本創(chuàng)作期間,甲對乙的創(chuàng)作并未提出批評,也未質疑乙的創(chuàng)作能力,雙方友好溝通,說明甲認可乙在劇本創(chuàng)作期間的履約行為。再次,乙交付的劇本雖未在籌備期內通過甲的審核,但合同約定的籌備期系預計時間,且乙超過預計籌備期六個月尚在合理的范圍內。故而,乙雖未在約定籌備期內交付合格劇本,但并不構成違約。
關于堪景和分鏡頭腳本。盡管合同并未約定乙完成堪景和分鏡頭腳本的具體期限,但堪景和分鏡頭腳本是開機前的準備工作,乙應該在籌備期內完成。根據影片的創(chuàng)作規(guī)則,堪景定景,分鏡頭腳本的創(chuàng)作以劇本為依據,通常劇本定稿后才能堪景和進行分鏡頭腳本創(chuàng)作,在劇本未確定前,乙無法開展堪景和分鏡頭腳本的創(chuàng)作工作。過錯是指當事人應當履行合同且能夠履行合同但卻拒絕履行。乙缺乏堪景和分鏡頭創(chuàng)作的條件,其未在籌備期完成具有合理性,不構成違約。
相關案例: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7430號民事判決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1)京73民終3983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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